丹阳水费查询

人气指数:72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8 03:39
网站介绍

丹阳供水公司网站提供公司概况、公司新闻、行业新闻、政策法规、服务指南等等栏目服务,提供丹阳水费查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排水监督管理工作。丹阳污水处理管理处为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排水许可管理的日常工作。市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办事程序及指南:

接水申请

(一)单位用水、房产开发施工用水申请

1、到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营业厅、乡镇供水站填写用水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新建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a) 用水单位的规划红线图及周围的建筑规划(复印件)

b) 建筑总平面图、剖面图(电子版)

c) 给排水总平面图(复印件)

3、房产开发在办理正式用水申请时,如办理施工用水申请手续时提供的资料有变动的,需重新提供。

(二)居民用水申请

1、到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营业厅、乡镇供水站填写用水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需提供下列资料

a) 房产证(复印件)

b)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c)“一户一表”改造需原水费发票(复印件)

消户、过户、移表

消户

1、用户同时拥有几只表认为无必要同时使用,可提出书面申请交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拆表消户。

2、由于政府工程或开发拆迁用户,根据拆迁部门通知,水表拆回消户,由于拆迁时,装表费用已于补偿,所以根据规定,拆迁地段水表已不能再移他处使用。

3、欠费停水消户,根据供水章程第二十二条,三个月仍未缴纳水费,自来水公司可拆除总表,六个月内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消户。

过户

接收单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到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所核实后,领取两张用户过户审批表,转让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盖章,交与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交纳50元过户费,方可执行。如转让单位已倒闭或其它原因,接收人可持法院判决有效证件复印件,同样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私人户名变更需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及用户水费发票。

移表

用户由于工程建设需供水管道或其它供水设施需移位的,首先必须向开发区营业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派员实地察看后,如有施工条件的交纳费用后,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如不具备施工条件或不符合规划的,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向用户做好解释的同时退回申请。

城市供水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此页是<丹阳水费查询>的介绍页面,并非官方站点,我们收集于网络只为广大网民快速查询提供帮助。
如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点此纠错或删除此信息

网站资料
网站名称: 丹阳水费查询
网站栏目: 网站简介 网站链接
网站链接: www.dywater.com.cn
收录查询: [百度收录] [360收录] [搜狗收录] [必应收录] [谷歌收录]
网页版本: Mip版 手机版 电脑版
本页链接: https://wang02849.honpu.com/